偷偷錄下的對話紀錄可不可以當證據用?
最近不少朋友來找吉律時都有這個問題,吉律一次來跟大家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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🎸偷錄下來的對話內容,可以當作證據
法庭上並不是所有證據都能用,有時會排除可信度太低、警察非法取得的證據等等。
那民眾在談判或是通話中偷偷錄音、監聽,以免他方反悔或是做為蒐證用,這樣錄下來的音檔,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呢?
【刑事法院】是採肯定的見解!
舉例來說,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2571號、103年台上字419號、97年台上字734號這些判決,都肯定私人取證的證據能力,也就是說這些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。
而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也都會參照這些最高法院的意見來審理,把偷錄音當作可以使用的證據。
【民事法院】法院會不會採納當證據,狀況不一定。
因為民事涉及僅是財產爭議,所以法官往往會衡量情況再決定證據,
例如,在妨害家庭(通姦)的賠償案件中,為了賠償而重大侵害他方隱私(尤其是私密生活的狀況),這種目的不足以正當化偷錄音的手段,法院比較不會採用偷錄音當證據;
在妨害名譽(講壞話、罵人)的案件裡,有的法官就認為偷錄音合情合理,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也沒太大,法院在這種情況採用偷錄音證據的可能就較高。
🎸但是偷錄音的行為也可能被刑法處罰
雖然偷錄下來的證據可以用,但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,偷錄音有可能成立刑法315-1竊錄罪甚至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罪名。
最常見的例子出現在夫妻之間。夫妻中的一人可能懷疑另一方有外遇、劈腿,就找通信社來監聽、錄音。法院大多認為,就算是夫妻之間仍然保有隱私權,不能隨意監控與監聽,懷疑對方有外遇仍然算是刑法315-1說的「無故」竊聽竊錄。
另一些案子,是夫妻中的一人偷錄音,然後在離婚訴訟、給付生活費的訴訟裡提出,被錄的一方才發現這些監聽行為,就去反告對方妨害秘密,有些法院也是判成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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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到底要不要偷錄音來當證據呢?
吉律建議要看不同類型的案子,第一個你是不是在公開場合?還是只是小房間對話? 是面對面交談還是電話溝通?如果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街道上為了存證而錄音,那違法的風險就比較低。
目的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,像上面說的「抓姦」就明顯不行,蓄意誘導對方(甚至用暴力逼迫對方自白)也不正當。
在法院判決裡通常都會肯定「保護自己」的這個理由,例如為了和解、傷害或毀損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,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,還可以拿來當證據。